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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国柱与张俊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柱,张俊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53-1号原告胡国柱,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被告张俊辉,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尚堂镇西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柱与被告张俊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胡国柱伤情严重,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案需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残程度及赔偿数额,审理程序应先中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畔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