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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苏建军与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军,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苏建军,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军诉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军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龙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