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34号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或一般授权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或男/女,年月日出生,公司职员,住……)。被告: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为由(写明撤诉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其他费用……元,由原告舟山庆海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雪锋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