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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法定代表人:林少生,职务经理。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履行了罚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红行非执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