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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莹与常传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莹,常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赵莹。被执行人常传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传泉名下的银行存款9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