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载辉、邱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载辉,邱志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隽。委托代理人吴锐照。被告项载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邱志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项载辉、邱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锐照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为两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美的御海东郡花园所在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被告应按照相关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自2012年11月开始拖欠原告物业费至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项载辉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5641.01元(后续按实际经过月数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10692.3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邱志芳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3.备案回执、收楼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经过政府审批,两被告已收楼,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院依法对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是为两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美的御海东郡花园所在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其中物业服务费用由两被告按其总建筑面积交纳,每平方米2.5元,其中两被告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38.63平方米,两被告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1097元。此外两原告所购房屋实地花园面积为106.26平方米,花园管理费每平方米0.5元/月。综上,两被告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合计为1150元。若两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有权按要求两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2010年3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捷高房产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收楼,两被告收楼后,从2010年4月1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但从2012年10月开始,两被告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两被告自2012年10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理,但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实际欠费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系原告诉权行使,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因两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载辉、邱志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美的御海东郡花园房屋截止至2015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合计35641.01元(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计付)及违约金10692.3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9.17元(原告佛山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项载辉、邱志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