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邹某某,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友新,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某,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祥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养成赌博不良习惯,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不孝敬岳父岳母,导致长期吵闹不休,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感情一般,自己是履行了家庭义务的,在外打工每年都寄了钱回家,只是2014年8月被查出患了鼻炎癌之后,才没有寄钱回家。现在被告生病了,原告从来不看望和照顾被告,反而提出离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双方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200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代淼鑫。婚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双方常年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一般。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赌博、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不孝敬岳父岳母”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受案后,查明被告在外打工,现暂住浙江省台州温岭市长大楼路17号,故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向法庭邮寄了书面意见和台州市肿瘤医院病程记录,但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书面意见和台州市肿瘤医院病程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诉称被告赌博、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不孝敬岳父岳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某要求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