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异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立武、徐凤友与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574号案外人徐立武,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案外人徐凤友,男,1946年7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8室-263。法定代表人胡宗凯。被执行人北京清大德氏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A座1204。法定代表人缪恩来。本院在执行北京华融兴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德氏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5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3)一中执字第669号]过程中,案外人徐立武、徐凤友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徐立武、徐凤友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徐立武、徐凤友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立武、徐凤友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