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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庆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974号罪犯李庆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李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华系残疾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扣2分(2014年9月9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吸烟被扣1分;2014年9月25日因不按规定着装被扣1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了该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2011年10月31日经监狱老病残罪犯鉴定小组认定为残疾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残疾犯,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放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