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郑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东头村,现住意大利共和国波罗尼亚市摩利尼维街98号(VIAMONLINIV98BOLOGNA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311032268。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白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倪维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