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江天秀艺织造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喜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吴江天秀艺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钮泉明。被告吴江市金喜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海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天秀艺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金喜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天秀艺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天秀艺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天秀艺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沈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