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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庆与杨海军、二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保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庆,杨海军,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宝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570号原告李焕庆。委托代理人李令群,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军。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杨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庆与被告杨海军、二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保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凌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强光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