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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月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056号被执行人黄月屏,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月屏退出赃款人民币82.34万元,返还被害人黄安玉等34名会员,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