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余涛申请执行卢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涛,卢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余涛,男,1960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老庄。被执行人卢桂英,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后刘庄。余涛申请执行卢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宛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卢桂英已主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宛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远征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邢XX、徐玉群、李东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任远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