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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林、董云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董林,董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冶山镇应山村246号。被执行人董林,男。被执行人董云香,男。申请执行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林、董云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董林、董云香应给付申请人1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董林、董云香与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订立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第12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