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绍兴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区东湖镇小皋埗村皋马路。法定代表人:沈博强。被执行人: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号华丽大厦*单元**房。法定代表人:陈跃林。关于绍兴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绍兴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00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仍未付清,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000元。因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绍兴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执行款35000元、执行费429元,合计3542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大智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4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贵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