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洋与梁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梁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汉族。被执行人:梁玉荣,女,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玉荣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梁玉荣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