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一分区。法定代表人:滕飞,总经理。被告: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军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达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26×××39账户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福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