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商行与秦天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天银,杨连功,杨连利,杨金叁,杨连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7号原告山东省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培,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阳县。被告秦天银,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杨连功,男,1952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杨连利,男,195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杨金叁,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杨连强,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天银、杨连功、杨连利、杨金叁、杨连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范淑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