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付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