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付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