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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升幸与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红星,郑升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升幸。上诉人潘红星为与被上诉人郑升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潘红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红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