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童,谢栋栋(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