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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童,谢栋栋(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