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毅杰与翟叔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愿和好,故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秦 泰审 判 员 南 燕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