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会卿与王建成、郑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卿,王建成,郑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王建阳。案外人路志华。案外人王爱强。申请执行人王会卿。被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郑书林。本院在执行王会卿与王建成、郑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建阳、路志华、王爱强于2015年6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称,临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会卿、郑振兴、郭书行等6人申请执行郑书林一案时,于2015年6月4日查封郑书林在中国农业银行临城县支行存款31300元。该存款系三案外人在南水北调临城至宁晋段车辆运输的运费,不是郑书林的个人存款,要求立即解冻。本院查明,在执行王会卿与王建成、郑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会卿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郑书林在农行临城支行账户存款31300元扣划到法院账户,该账户户名为郑书林。案外人王建阳、路志华、王爱强在提出执行异议后,除提交“经办人李书平”出具的证明一份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郑书林在银行以其个人名义所开账户下的存款予以扣划,依法有据。案外人提出郑书林名下的这笔银行存款是他们三个人的运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阳、路志华、王爱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桂兴审 判 员 国金芳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