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炳文与陈华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扬,马炳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扬,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炳文,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陈华扬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华扬以与被上诉人协商同意为由,于2015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华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陈华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