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诉前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鉏加林与马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鉏加林,马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25-2号申请人鉏加林,男,193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马雷,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12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马雷驾驶的“皖03/610**”号变型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杨传军所有的“皖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雷驾驶的“皖03/610**”号变型拖拉机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杨传军所有的“皖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