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仕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晓飞,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兵。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2.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支持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失公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对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管材采购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作出��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中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