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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唐仕才、杨贵文、张光辉、张凤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唐仕才,杨贵文,张光辉,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中明,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仕才,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杨贵文,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仕才、张光辉的银行存款47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