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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04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才岗。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万山红担任记录。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才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介绍人梁伯文(原告舅舅)做媒于××××年××月××日在长沙岳麓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1日摆酒席),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生活环境有所不同,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非常不和,经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且被告性格古怪有暴力倾向,在男女关系与金钱方面更是小气,对原告长辈不孝,甚至对原告亡父的死因胡乱猜测并对外胡乱宣扬,夫妻之间吵架的事情喜欢告知被告父母,全家人曾多次在小区菜市场败原告名声。双方犯错,被告屡次不愿承认自己的过错,一味指责原告缺点,并要求原告改东改西,结婚后十几天,双方因小事发生争吵,原告心情不好与朋友一起宵夜,被告又因原告喝了几瓶啤酒再次发生争吵,由于争吵激烈,被告将原告推倒在楼梯间坐在原告身上用拳头拳打原告头部,无奈原告愤怒报案,当时双方被带到区派出所,由于是夫妻之间的矛盾,派出所工作人员未作口供笔录只作口头调解,第二日原告亲属向被告询问情况,因旁无目击证人,被告坚决不承认自己曾动手打人,并告知原告亲属及区菜市场的人原告是因自己喝酒发疯在外面撞伤,经双方家长劝说,原告与被告勉强生活,在近两个多月的夫妻之间争吵次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大年三十在超市门口为小事争吵一次,大年初二在原告的外婆家因原告与其异性朋友合唱一首情歌又发生争吵,被告跟原告大表哥说原告不给被告面子与男性唱情歌,并当着原告所有亲戚摆脸色,生闷气,大年初三原告母亲不愿原告与被告在正月份再发生争吵劝说被告作为男人要有气量与肚量。被告听之不高兴,指手画脚顶撞原告母亲,否认自己有过错,诸多事例原告不好一一说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退还所有彩礼才同意离婚(2014年10月中旬订婚赠原告彩礼3万元人民币两金(黄金),××××年××月底报日赠原告彩礼3万元人民币),自订婚起原告与被告一直同居并己经办理结婚登记,现由于双方协议离婚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原告不予退还所有礼金。3、原告自愿净身出户,并承担本次起诉费用。被告李某乙辩称:被告原则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本案的原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打结婚证之后,原告不良坏习惯,让被告无法接纳,也正如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的喜欢酗酒吸烟,打牌赌博,所以双方生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分居,不到一起生活,这原因在于本案的原告,婚前婚后没有做到一个传统女性的礼仪,双方在结婚之前有口头约定彩礼是要返还的,无拆迁款,办婚宴彩礼都是借的,原告及原告母亲专款专用存在那里,由原被告用,但是至今该款还在原告及其母亲名下,而本案的被告这些款都是举债,双方导致分歧。被告认为,16万的债务是用于为原告过的彩礼,过了金器手镯,办酒,该笔债务对被告来讲无固定的收入,无法承受这债务,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并承担相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原告开始居住在被告父母家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生活开支均由被告父母承担。××××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结婚,被告共支付原告彩礼70600元。原、被告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均无工作及收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桔子洲派出所的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有如下焦点问题: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返还彩礼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8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了70600元,其结婚之前购买衣服、床上用品花了10000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无工作及收入,被告一直靠其父母维持基本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被告生活困难,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对于被告主张欠吴小兵的90000元、欠周四元的50000元、欠陈小红的20000元,共计160000元,剔除彩礼80000元后剩余的8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乙返还彩礼2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