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柏成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成,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刘柏成。委托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东方星座*幢*******室。法定代表人:丁根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柏成为与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泰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柏成的委托代理人林立军、罗琼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柏成起诉称: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港泰16”轮上担任轮机长职务,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工资。自2014年10月以来,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拖欠原告工资69226元并承诺尽快支付拖欠工资。随后被告再次不守信用,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9226元;2、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有的“港泰1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港泰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刘柏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港泰16”轮的船舶所有人系港泰公司的事实;证据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用以证明刘柏成有资格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在“港泰16”轮担任轮机长的事实;证据4.欠条,用以证明刘柏成在“港泰16”轮上担任轮机长,港泰公司尚欠刘柏成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2日间的船员工资69226元的事实。被告港泰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已将原告刘柏成出示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等一并向被告送达,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柏成提供的证据1-4形式规范,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确认其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原告述称其工资为23000元/月,本院认为其陈述的标准基本合理,予以采信。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港泰公司系“港泰16”轮的所有权人。2014年10月20日,刘柏成受港泰公司雇佣到“港泰16”轮上担任轮机长,约定月工资23000元。刘柏成在该轮上工作至2015年1月22日离船。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结算,港泰公司尚欠刘柏成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2日的船员工资6922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刘柏成受港泰公司雇佣到“港泰16”轮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刘柏成为港泰公司提供劳务后,港泰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船员工资,故刘柏成主张港泰公司支付工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保护。鉴于刘柏成所主张的船员工资债权产生之日距其主张权利之日未超过一年,故刘柏成依法对其从事工作的“港泰1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柏成船员工资69226元;二、原告刘柏成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泰1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15元,由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