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巫亚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巫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敏,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巫亚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400元、执行费1600元,合计1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巫亚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