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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杨天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杨天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797-9。负责人谭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光祥,该支行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杨天权,男,生于1955年1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杨天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诗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