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民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乐义与周国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乐义,周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民监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乐义,男,汉族,现住莎车县。委托代理人栾德新,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国志,男,汉族,住莎车县。委托代理人张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乐义与被申请人周国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喀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伊尔夏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