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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林耀与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耀,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朱林耀。被告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火军。委托代理人包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耀诉被告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林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林耀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