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渠平与张旦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平,张旦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渠平。被告张旦旦,又名张志平。原告渠平诉被告张旦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旦旦经本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春,被告在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赵家庄村后沟烧石灰,找到原告,让给其石灰场送石头。双方商定:过磅每吨石头价43元,量方每立方价65元。共计欠款6900元。收方人是被告指定的其兄弟张星星。现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石头款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旦旦未到庭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渠平为被告张旦旦提供石头,打下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石头款陆仟玖佰元正,张旦旦2015年12月2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石头款69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遂形成诉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一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渠平为被告张旦旦送石头,原告渠平与被告张旦旦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打下欠条一支载明;今欠到石头款陆仟玖佰元正,张旦旦2015年12月21日;由于从2010年7月之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再发生业务往来,属于自动终止了双方买卖合同,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因此,被告张旦旦应支付原告渠平6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旦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渠平石头款6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张旦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