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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周昌奎与刘成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奎,刘成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周昌奎。被告刘成庆。委托代理人吴兴乔,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奎与被告刘成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昌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昌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昌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晓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