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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宝华与赵明、赵亮、赵桂英、卫炜、卫茂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华,赵明,赵亮,赵桂英,卫炜,卫茂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赵宝华。被告:赵明。被告:赵亮。被告:赵桂英。被告:卫炜。被告:卫茂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华与被告赵明、赵亮、赵桂英、卫炜、卫茂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赵宝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蓓人民陪审员 张  彦  梅人民陪审员 韩  卫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