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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与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劲松,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关明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凤,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因与被上诉人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为3645元,由上诉人中山梵客娅宝制衣有限公司、王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