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杰与刘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刘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038号原告王杰,居民。被告刘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刘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刘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上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上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原告王杰提供的担保财产捷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