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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全生、朱先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全生,朱先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朱全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先锋,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全生、朱先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全生、朱先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