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全生、朱先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全生,朱先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朱全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先锋,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全生、朱先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全生、朱先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阳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