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毛油丽、韩勤舒,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周仲献、张飞,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