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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毛油丽、韩勤舒,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周仲献、张飞,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