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庄南奎与被告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南奎,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227号原告庄南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谦证,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月娥,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谦水,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化县。被告黄永德,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庄南奎与被告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挺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南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南奎诉称,要求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每月利息4200元计算,计至2016年4月份为8400元,被告黄谦水、黄永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因经商需要资金向原告庄南奎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4200元(月利率1.4%),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谦水、黄永德为被告黄谦证、陈月娥的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只支付至2016年1月23日止的利息。另查明,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借款时,原告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4200元,实际支付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借款人民币295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庄南奎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一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向原告庄南奎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有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但借款时,原告先扣除利息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实际借款人民币295800元,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应当偿还。原告与被告黄谦证、陈月娥约定按月利率1.4%计算借款利息,该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被告黄谦水、黄永德为被告黄谦证、陈月娥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黄谦水、黄永德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谦证、陈月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庄南奎借款人民币295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二、被告黄谦水、黄永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谦水、黄永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谦证、陈月娥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被告黄谦证、陈月娥、黄谦水、黄永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燕萍速录员  李青萃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