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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龙与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龙,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56号原告:张玉龙,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马平原,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齐,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嘉年华大厦8层,组织机构代码69121496-3。法定代表人:胡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秀,女,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圣,男,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龙诉被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玉龙承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