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霞、刘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爱民,刘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利霞,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丽霞、刘爱民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7‰计算;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25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利霞、刘爱民申请将自己所有的两套房产变卖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案外人张新爱自愿以变卖价230万元购买上述房屋,该款用于偿还了本案案款,被执行人刘丽霞、刘爱民负担了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25540元,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