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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君国与梁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国,梁中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君国(曾用名陈军国),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梁中才,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陈君国诉被告梁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君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中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该笔欠款,否则被告将新庄村1680颗树全部归原告所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年底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余款470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也未按照约定以树木抵顶还债,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47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80000.00,否则被告同意将新庄村1680颗树全部归原告所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12月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余款4700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全部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欠款4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中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君国欠款人民币4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为487.50元,由被告承担(给付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树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