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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文永金与文永模、文进、何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金,文永模,文进,何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文永金,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竹园镇。委托代理人胡先波,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侠,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汉滨区大竹园镇。系被告文永金之女。被告文永模,男,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竹园镇。被告文进,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竹园镇。系被告文永模之子。被告何丽,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文进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文永金与被告文永模、文进、何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永金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文永金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晓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