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崆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1日因强奸罪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佳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涛酒后无证驾驶甘LJ****号小型汽车(载兰某)沿经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北路口时,所驾车辆撞向路北道沿后侧翻,致本人及车上乘客兰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甘肃明证物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涛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涛与车主魏某某、被害人兰某及平凉市新蕊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此款项均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兰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被害人兰某陈述,证人魏某某证言,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张涛在侦、审中的供述笔录等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涛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张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其又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兰某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余文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