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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敏与张建予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张建予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王敏,男,汉族。被告张建予,男,汉族。原告王敏诉被告张建予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敏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敏对被告张建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张建予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