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敏与张建予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张建予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王敏,男,汉族。被告张建予,男,汉族。原告王敏诉被告张建予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敏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敏对被告张建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张建予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