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克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克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翁英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克炬,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克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永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