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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赛红与郑则华、郑兴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赛红,郑则华,郑兴明,林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684-1号原告蔡赛红,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则华,男,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兴明,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凤清,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赛红与被告郑则华、郑兴明、林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赛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则华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福山路56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原告配偶林嘉荣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南十弄1号的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S)字第6479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则华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福山路56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原告蔡赛红的配偶林嘉荣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南十弄1号房产[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S)字第6479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文慧 来自: